服務質素標準(SQS)

為確保公眾獲得優質的社會福利服務,貫徹「以客為本」的精神及加強福利服務的問責,社署及受資助機構由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起,分三年逐步推行〈服務表現監察制度〉。其中包括津貼及服務協議、服務質素標準(SQS)及服務表現評估。SQS共有16項標準,明確界定了服務單位管理及控制服務質素水平所需的程序和指引。

 😀 標準1: 資料提供

服務單位確保製備説明資料,清楚陳述其宗旨、目標和提供服務的形式,隨時讓公眾索閲。

 😀 標準2: 修訂政策

服務單位應檢討及修訂有關服務提供方面的政策和程序。

 😀 標準3: 運作紀錄

服務單位存備其服務運作和活動的最新準確紀錄。

 😀 標準4: 職務責任

所有職員、管理人員、管理委員會和/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及責任均有清楚的界定。

 😀 標準5: 人事管理

服務單位/機構實施有效的職員招聘、簽訂職員合約、發展、訓練、評估、調派及紀律處分守則。

 😀 標準6: 計劃評估

服務單位定期計劃、檢討及評估本身的表現,並制定有效的機制,讓服務使用者、職員及其他關注人士就服務單位的表現提出意見。

 😀 標準7: 財政管理

服務單位實施政策及程序以確保有效的財政管理。

 😀 標準8: 法律責任

服務單位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責任。

 😀 標準9: 安全環境

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職員和服務使用者處身於安全的環境。

 😀 標準10: 服務進出

服務單位確保服務使用者獲得清楚明確的資料,知道如何申請和退出服務。

 😀 標準11: 評估需要

服務單位運用有計劃的方法以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 標準12: 知情選擇

服務單位盡量尊重服務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務選擇的權利。

 😀 標準13: 私人財產

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權利。

 😀 標準14: 私隱保密

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保護私隱和保密的權利。

 😀 標準15: 投訴 

每一位服務使用者及職員均有自由申訴其對機構或服務單位的任何不滿,無須憂慮會受到責罰,所提出的申訴亦會得到適當的處理。

 😀 標準16: 免受侵犯

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

 

 💡 16項標準之文本亦存放於中心大廳,歡迎長者到中心閲覽。